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严控新增棉纺出产能力的规则》现已国务院赞同,现转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为稳固纺织压锭效果,避免棉纺职业再度产生重复建造,促进棉纺职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则:
一、“十五”期间,国家持续操控新增棉纺出产能力,各地区、各部分要监督一切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棉纺锭,持续对棉纺细纱机(含其变型产品,下同。变型产品由国家纺织工业局确定)的出产施行出产许可证准则,对棉纺细纱机以及车头、龙筋、机架三种要害配件的置办施行准购证准则。
二、出产许可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国家纺织工业局核发。准购证由国家纺织工业局处理发放。
三、出产企业持有出产许可证方可出产棉纺细纱机和向获得准购证的企业出售棉纺细纱机。对违反者,发证机关吊销其出产许可证,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依法处理改变挂号或刊出挂号,并没收其违规收入。
四、棉纺细纱机车头、龙筋、机架三种要害配件有必要有出产企业、产品型号、出产日期等符号,并只能出售给获得准购证的企业。任何企业和个体运营者不得以订货配件方法,易手出售成台棉纺细纱机配件或将配件拼装成台出售。对违反本规则出产、拼装、出售棉纺细纱机配件的企业和个体运营者,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吊销其运营执照,并没收其违规收入。
五、需求置办棉纺细纱机的企业,有必要处理准购证,而且只能向持有出产许可证的出产企业购买。对未获得准购证的企业违规置办的棉纺细纱机有必要毁掉,此项作业由当地政府担任,职业主管部分担任监督。
六、新建棉纺企业和现有企业在其运营范围内添加棉纺纺纱项目,有必要经国家纺织工业局同意,不然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一概不予处理企业的设立挂号(开业挂号)或改变挂号。
七、棉纺细纱机的出口施行挂号核对准则,运营棉纺细纱机出口的企业凭其正式有用出口贸易合同到国家纺织工业局处理挂号,棉纺细纱机出产企业依照已处理挂号手续的出口贸易合同组织出产和供货。棉纺细纱机出产企业在供货后3个月内,应将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报送国家纺织工业局核对。对将出口棉纺细纱机转销国内的,外经贸部分要撤销其进出口运营权。
八、棉纺细纱机属国家机电产品进口会集挂号处理产品。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外经贸部分要从严操控棉纺细纱机的进口。对违规批阅或进口的,外经贸部分要撤销其批阅权或运营权。海关要对进口棉纺细纱机施行要点监管,加大查验力度,对经过伪报、夹藏等方法进口棉纺细纱机的非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办。
九、任何企业不可以租借违规置办的或应筛选的棉纺细纱机,或许租借厂房装置上述设备从事出产运营活动。对违反者按本规则第五条处理。
十、为了更好的进步棉纺职业技术装备水平,国家鼓舞企业加速更新改造。更新改造作业严厉依照国家纺织工业局拟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